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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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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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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
台湾有关继承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11-02

一、继承顺序

   当然继承人:配偶

   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

   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和亲生子女与养子女间的兄弟姐妹均有继承权)

   第四顺序继承人:祖父母

  二、应继份(继承人不分居住在台湾或大陆)

   (一)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

   (二)当然继承人(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比例如下:

   1.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

   2.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的,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

   3.与第四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

   4.配偶有数人时,其为共占一份还是各占一份,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台湾地方法院已判生效的案件看,是共占一份。

   (三)如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仅有配偶继承时,应由其继承全部遗产。

  三、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