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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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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遗嘱继承当中,处分其它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1-11-17
       张某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在其成年以后。并在其生活期间,共同盖平房五间。之后父亲病故,张便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以法律规定该房应为张和父亲、继母共有。在父亲去世,张只能继承其父的房产份额,且张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张对张父的房产都有继承权,张的继母如无劳动能力还应当多分。双方对此发生纠纷。
        法院在审理此案,依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因此判决张某败诉,按其各自的份额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