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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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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1-12-2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案情:

  马某和丈夫陆某结婚12年,育有两个子女,均已上学。马某独自经营一家五金店,生意很是红火。陆某自从2009年开始因结交不良朋友而染上赌博恶习,并欠下大量赌债。马某多次劝陆某戒赌,陆某都置若罔闻。马某因考虑到孩子尚小,也考虑到面子问题,一直没有提出离婚。但其所赚之钱一直被陆某用于赌博,马某实在无法忍受,欲与陆某作出财产分割,这是否可以呢?

  解析:

  《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陆某的赌博行为,挥霍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在此情形下,马某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