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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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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律师—拒绝亲子鉴定在离婚诉讼中的采纳方案
发布日期:2011-12-25

谢律师律师—拒绝亲子鉴定在离婚诉讼中的采纳方案
 
    [案例]薛某与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林某与前男友一直保持暧昧关系,且所生之女(6岁)性格长像与自已颇不相像,长时间的矛盾激发,薛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由于财产及抚养费发生争议,薛某同时申请亲子鉴定,确认与其女血缘关系,但林某隐藏女儿不予配合。
    [方案] 法院在审理本案中,综合薛某提供的多方证据后,多次劝解及告诫,林某仍不配合,法院根据婚姻法最新解释,推定薛某请求确定的主张成立,近而在本案的财产及抚养费争议中,薛某得到了最大权益的保护。
    律师提示:法院以推定的原则作出了上述判决,其是以新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为前题,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款也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中的证据推定原则相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