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某与李某于1999年在北方某城市注册登记
结婚,婚后生有一女陈陈,李某为某学校教师,工作稳定,主要精力用于家庭和子女。2008年陈某主动和李某说其一直存有婚外情,并有意打算与其
离婚。后李某通过网络查知其聊天工具MSN及QQ 上记录着陈某与该女子的对话记录,同时手机上也有相关的短信及多次通话记录,李某就此想认定其可作为陈某在
婚姻关系中有过错一方的证明证据,
法院能否采信?
[方案]提交MSN或QQ等聊天记录,通常难以得到法官对其主张的直接认可,因为其制作过程有其不确定性,不能当庭展示,更没有国家机关规定的登记实名制,要法官确定其信息的真实性能些难度。
[方案]通常情况,其为作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的辅助证据,并以打印的方式提交,如想得到法官的认可,还须经过公证程序,确定其主体及信息的真实性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