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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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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律师—婚姻房产篇(二)
发布日期:2012-01-16

    谢律师律师—婚内取得继承房产之归属

    [案例]钱某与林某于1996年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得位于松江区某房产一座,且登记于二人名下。2007年,钱某之母过逝后其父便与二人一同生活,但林某与钱某之父在日常生活中摩擦不断,2009年钱某之父在病逝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位于闵行区的房产遗留给钱某,林某不得享有。2010年,林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按夫妻共同产财平分上述二套房产。
  [方案]经法院调查,钱某与林某父母共同出资为其二人购买的房产所支付的购房款比例相当,同时又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而对于钱某之父在遗嘱中明确赠与钱某的该房产,应认定为钱某个财产,林某无权要求分割,不予支持其主张。
  [律师提示]上述案例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取得的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但是对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则为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所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