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咨询
中文    |    English
国内婚姻
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扶养国内继承在线留言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Anna Xie在婚姻及房产案件执业经验丰富,精通英文,同时办理大量的涉外、涉港澳台离婚及继承、房产案件,与众多国家律师有着合作关系,自执行业以来,致力于当事人为国内、国外众多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专业的私人服务。其办理大量相关案件,拥有娴熟的工作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赢得一致好评,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
Email:congqi_xie@163.com
国内婚姻
死亡赔偿金可否算作遗产进行继承?
发布日期:2012-02-03

    2008年1月,李某在一交通事故中身亡,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各种损失20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5万元。后李某之妻刘某改嫁,原与李某一家共同生活的李某之弟李某某要求对5万元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刘某不允,李某某遂向法院起诉。审理中出现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抚恤费用,应当在死者的直系亲属和与死者有夫妻关系的人之间合理地加以分割。

    死亡赔偿金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从该司法解释的含义可以看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是给予特定的人的,而是给予一定范围内的对象,或者说是给予符合某一标准的对象。有审判员认为死者死亡赔偿金是给予与死者有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的,并且在死者生前与其共同生活,经济联系和情感关系比较密切的人的一笔补偿费用。

    这种观点认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理由是,《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显而易见,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上述遗产的任何一项。将其认定为死者的遗产是不正确的。死亡赔偿金也不同于死者生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者生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是对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因死者的死亡所遭受的间接的经济损害的赔偿。即由于死者的死亡,其生前所扶养的人失去了死者将要给予其的生活费用。这种费用具有现实性,死者如果不死亡,在一般情况下都会加以支付;间接性,它不是当前利益的损失,而是将来会取得的利益的损失;一般生活保障性,这笔费用的功能是为了保障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的一般生活。而死亡赔偿金既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一种可能的经济损害的赔偿。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它补偿的是与死者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人精神上所受的巨大痛苦。作为一种可能的经济损害的赔偿,它是对与死者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人所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害的一种赔偿。死亡赔偿金除了具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特殊功能之外,其经济损害的赔偿功能也不同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首先,这种经济损害不具有现实性,只具有可能性。它补偿的是与死者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人可能取得的一种利益的损失;其次,它的功能不是为了保障补偿对象的一般生活,而是补偿其因为死者的死亡而丧失的生活改善的机会。法律一般不保护当事人可能取得的利益,但由于致人死亡是一种最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其社会危害性非常之大,为了发挥法律的平衡功能,使因“致人死亡”这一特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当事人现实中的和心理上的不安和不稳状态恢复平衡,法律要求侵权人对当事人的可能利益的损失作出补偿。

    死者的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是其家属,即与死者有血缘关系或者身份关系,同时又存在情感相依、同财共居的特殊利害关系的人。只有对这样的人,死亡赔偿金才能发挥其精神损害赔偿功能和可能经济利益损失的补偿功能。

    另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继承顺序加以分割。

    死亡赔偿金是致人死亡后的一个赔偿项目,其概念目前还不能从其本质属性方面来准确定义,只能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用排除的方法来对其概念作一个粗略的解释。即,死亡赔偿金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赔偿抚(扶)养费、丧葬费及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另外赔偿的一笔补偿费用。

    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确定对解决死亡赔偿金的许多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要研究死亡赔偿金的有关问题,应首先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是属于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还是属于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是属于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抚慰金,是属于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间接损失,肯定是不能继承。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是依据该项条认定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的,同时认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的任何一项,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是在死亡赔偿金的处理分配中,却又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继承顺序加以分割。在这里,死亡赔偿金就成了既不是遗产,但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分配的“怪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均认定了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损失,直接推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财产损失是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可以进行继承的,死亡赔偿金死者死亡时产生的财产损失,符合《继承法》第3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可适用该项对死亡赔偿金按《继承法》的规定在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继承顺序加以分割。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