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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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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加拿大离婚常识
发布日期:2012-08-06
在加拿大,离婚(Divorce)手续由联邦立法管制,由各省的高等法院办理。事主之一必须在入禀之时在该省居住达一年以上。若果申请离婚的双方并无异议,可以呈交宣誓书而无须出庭。申请人必须呈交结婚证书和具备离婚的条件:

(A) 由於婚姻破裂而分居达一年者;
(B) 与讼人的通奸;
(C) 与讼人对起诉的虐待,包括精神或肉体的虐待。

一般离婚案,都是以婚姻破裂为理由。只要分居(Separate)一年,便可以申请。分居的定义,除了实际的分开居所之外,还需要存在脱离夫妻关系的意图。在分居期间,若双方复合超过九十日,分居便算终止而要重新计算。分居可以是双方同意之下的决定,亦可以是出於单方面的行动。

夫妻分离,通常要解决的问题是财产的分配,未成年儿女的抚养权,和赡养费。按照省政府的立法,夫妻有权平分所有家庭财产,而家庭财产的定义,一般是指由夫妻及儿女享用财产,包括夫或妇个人名下的财产。举例说,妻子承继了一些物业,是她父母遗留给她的,以她一个人的名义登记,成为她个人的财产。若果这物业用来作度假屋,供一家人──夫妻及儿女共用,或用来出租,而所得的租钱全部或分用於家庭的当常支出上,那么,这物业很可能会被定为家庭财产。至於该物业是在婚前还是婚後归入夫或妇的名下反而不重要。关键是这财产的用途一般是否用於家庭的共同利益之上,还是单纯用於持有该财产的一人的个人利益之上。

儿女的抚养权。以前法庭倾向於把幼年儿女判给母亲抚养。但是,基於宪法上男女平等的原则,现在法庭不能偏重母亲的抚养权,而必须按照个别案件去衡量如何判决抚养权,以儿童利益为依归。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孩子个人的意愿、他与其他亲友间建立的感情关系、他在教育和辅导上的需要,和父母各自不同的能力,都是判决抚养权应该考虑的因素。

赡养费的问题,视乎夫妇之间是否由其中一人负担家用。若果两人都工作,收入大致均等的话,便各自负担自己的生活费用。但是,若果儿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面则要付儿女的赡养费。赡养费应该付多少,按照加拿大离婚法是有指引的,名为Federal Child Support Guidelines,它是按照付款人的收入和需要赡养的儿女的人数而定的。同时,在它的计算中,亦预算了持有抚养费的一方所应该付出同样的、用来赡养费儿女的支出。还有,儿女赡养费指引按照不同的省份的生活指数而定不同的标准。当然,若有个别的、异於寻常的情况,例如有残障的儿女需要较多的赡养费,或者持有抚养费的一方经济能力较高,而要付赡养费的一方则生活负担沉重,诸如此类的特殊理由,是可以向法官申请把赡养费作适当的调整。否则,在一般情况下,法官是必须按照指引去判订儿女的赡养费。

在办理分居或离婚之时,双方必须心静气地讨论上述的问题。聘请律师的谈判,可确保自己合理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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