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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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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律师—离婚诉讼中过错方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1-12-29
    谢律师律师——离婚诉讼中过错方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李某与其妻王某于1997年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李玲(化名)。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李某在外忙于工程项目,其妻王某工作稳定,操持家务,照顾子女。2009年,王某发现李某在外有一情妇,两人拼居长达数年,双方遂发生矛盾,争吵不断。2010年4月,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方案]法院在审理过程,根据王某提供大量的证据,其不尽忠诚义务,在外与情妇拼居数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同时符合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因此,遂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对共同财产做了合理分割,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律师提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同时现行国内法院在赔偿操作中支持的赔偿数额不会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