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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Anna Xie在婚姻及房产案件执业经验丰富,精通英文,同时办理大量的涉外、涉港澳台离婚及继承、房产案件,与众多国家律师有着合作关系,自执行业以来,致力于当事人为国内、国外众多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专业的私人服务。其办理大量相关案件,拥有娴熟的工作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赢得一致好评,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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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律师—离婚协议书的执行效力
发布日期:2011-12-29
    谢律师律师——离婚协议书的执行效力
   [案例]陈超与刘雨林(化名台湾人)于1995年在上海静安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感情尚好,陈与刘共同经营在上海的公司,同时刘也有自已在台湾的生意。2009年,双方出现感情危机,鉴于婚内无子女,双方遂鉴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婚内财产归属。后双方到民政府办理的离婚手续。2010年,陈某前来咨询,刘某拒不按协议履行财产分割,如何应对。
  [方案]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其效力及于合同当事双方,陈某可持此协议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协议进行股权转让,在得到法院的给付判决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提示]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仍约束双方当事人,但不具有执行效力,必须通过法院,以法院判决书的形式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