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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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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律师—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十三)
发布日期:2011-12-31
    谢律师律师——台湾人士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的财产认定
     [案例] 许某(美籍)与刘某(台湾人士)在国内注册结婚,婚后双方仍在国内居住。2003年,刘某欲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吊牌加工企业,但碍于台湾当局对内地投资的监管,刘某遂以当地居民赵某之名设立该企业。后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管理。2008年许某提起离婚诉讼,但对于以赵某名义设立的该企业之股权分割存有争议。
     [方案] 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对于许某提出该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以该股权涉及第三人赵某的权益而不予受理,建议要许某另案提起确权诉讼。
     [律师提示]对于上述这种情况,在设立公司时,不仅对内夫妻双方可事先明确其财产权利,同时在借用赵某名义投资设立公司时也要事前制定相关协议,以防止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纠纷,影响离婚诉讼中该股权分割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