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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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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Anna Xie在婚姻及房产案件执业经验丰富,精通英文,同时办理大量的涉外、涉港澳台离婚及继承、房产案件,与众多国家律师有着合作关系,自执行业以来,致力于当事人为国内、国外众多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专业的私人服务。其办理大量相关案件,拥有娴熟的工作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赢得一致好评,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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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篇
谢律师—婚姻房产篇(七)
发布日期:2012-02-09
谢律师律师——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装修、还贷,如何进行分割?
     [案例] 王某与秦某在恋爱期间,购买闸北区某处价值为120万元的房产。王某首付四成,其余六成按揭还贷,且登记在王某一人的名下。2007年王、秦二人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2010年双方因感情不合,磨差不断为由提起离婚诉讼,除了对子女的抚养有争议外,对于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装修及还贷的房产也分歧较大,秦某主张以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方案] 对于子女抚养,以有利于子女成长、教育为原则进行处理。但对于双方争议的房产相对复杂,首先房产为王某所购并登记于其名下,已视为其婚前的个人财产。对于共同装修的费用及还贷的增值部份王某应对其进行补偿。
    [律师提示]当前房产的增值及为直观,像上述情形,如果仅仅将当时的装修款及共同还贷的部份返还给另一方,已完全失去了等价平衡的原则。因此对于共同还贷的部份及期间增值的房产价值进行补偿实为公平原则。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