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钱某为某事业单位职工,中年时承租了一套公产房,与妻女共计四口生活在一起。其妻去逝后便与二儿子一家共同居住 .2011年钱某去逝时正巧所住的承租房面临拆迁,有关部门即收回此
房产的居住权。而钱某二儿子以户口与钱某在一起,并多年与其父居住在此房内,遂要求按《
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此房。
[方案]钱某生前一直不享有该房的所有权,仅仅享有承租权——有权居住在此。而承租权人去逝后,其继承人当然不享有对此房所有权的继承,相关部门收回此房的所有权是依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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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对于继承权的范围,其只限于被继承人依法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范围内,如在其所有权范围之外,继承人是不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利。因此上述案例,如此房动拆迁,那么相应补偿权益其无权继承。